2017年最新工伤待遇标准?x1 carbon 2017 温度高
②⓪①⑦年最新工伤待遇标准?
①、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①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①级至④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①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①级伤残为②④个月的本人工资,②级伤残为②②个月的本人工资,③级伤残为②⓪个月的本人工资,④级伤残为①⑧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①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⑨⓪%,②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⑧⑤%,③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⑧⓪%,④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⑦⑤%。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①级至④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⑤级至①⓪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⑤级至①⓪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①次性伤残补助金、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③大项:
① · 关于①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①的赔偿标准,具体为:⑤级伤残为①⑥个月的本人工资,⑥级伤残为①④个月的本人工资,⑦级伤残为①②个月的本人工资,⑧级伤残为①⓪个月的本人工资,⑨级伤残为⑧个月的本人工资,⑩级伤残为⑥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 · 关于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归纳如下:
① · 北京市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⑤至③⓪个月的本市上①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⑤级③⓪个月,⑥级②⑤个月,⑦级②⓪个月,⑧级①⑤个月,⑨级①⓪个月,⑩级⑤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⑤年(含⑤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⑤年的,每减少①年扣除全额的②⓪%,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⑨⓪%。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中规定: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②○○⑤年①月⑩⑨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② · 天津市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⑤至③⓪个月。⑤级伤残为③⓪个月,⑥级伤残为②⑤个月,⑦级伤残为②⓪个月,⑧级伤残为①⑤个月,⑨级伤残为①⓪个月,⑩级伤残为⑤个月。
已经领取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⑤⓪%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①⑨⑨⑥年①⓪月①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②⓪⓪④年⑦月①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①⑨⑨⑥年①⓪月①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①至④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③ · 上海市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⑤级③⓪个月、⑥级②⑤个月、⑦级②⓪个月、⑧级①⑤个月、⑨级①⓪个月、⑩级⑤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①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①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④ · 河北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计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⑤级⑥⑥个月、⑥级⑤④个月、⑦级③⑥个月、⑧级②⑧个月、⑨级②⓪个月、⑩级①②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①年递减②⓪%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的按①⓪%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及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限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⑤ · 山西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⑤级伤残为⑥⓪个月的本人工资,⑥级伤残为⑤④个月的本人工资;⑦级为③⑨个月;⑧级为③③个月;⑨级为②⑦个月;⑩级为②①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⑤年为基数每少①年递减①⓪%。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①次性补偿。
⑥ · 内蒙古自治区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⑤级伤残的为④⑧个月;⑥级伤残的为④②个月;⑦级伤残的为③⓪个月;⑧级伤残的为②④个月;⑨级伤残的为①⑧个月;⑩级伤残的为①②个月。
②⓪⓪④年①月①日执行新办法。②⓪⓪②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待遇。
⑦ · 辽宁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⑤级为①⑥个月,⑥级为①④个月,⑦级为①②个月,⑧级为①⓪个月,⑨级为⑧个月,⑩级为⑥个月。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⑤级为②⑧个月,⑥级为②④个月,⑦级为②⓪个月,⑧级为①⑥个月,⑨级为①②个月,⑩级为⑧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⑦级至⑩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距退休年龄不满⑤年的,提前④年、③年、②年、①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①个月、②个月、③个月、④个月。
⑧ · 吉林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⑤级为③⓪个月,⑥级为②⑥个月,⑦级为②②个月,⑧级为①⑧个月,⑨级为①④个月,⑩级为①⓪个月。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①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①次性支付的,可以①次性支付,其标准为:①⑨⑨⑥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①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①级至⑩级伤残,在①⑨⑨⑥年①⓪月①日至②⓪⓪③年①②月③①日期间发生工伤,已按规定领取①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未按规定领取①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①次性支付。①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②⓪⓪⑤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分期完成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①②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①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⑨ · 黑龙江
⑤至⑩级伤残职工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④⑥ · ③⑨ · ③② · ②⑤ · ①⑧ · ①①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①年递减②⓪%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均按全额的①⓪%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①)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②)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事故责任人追偿。
①⓪ · 浙江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⑤级支付⑥⓪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⑥级支付⑤⓪个月,⑦级支付②⓪个月,⑧级支付①④个月,⑨级支付⑧个月,⑩级支付④个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②⓪%的标准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①① · 福建省
⑤级至⑩级工伤职工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①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⑤级,每满①年发给①.④个月;⑥级,每满①年发给①.②个月;⑦级,每满①年发给⓪.⑧个月;⑧级,每满①年发给⓪.⑥个月;⑨级,每满①年发给⓪.④个月;⑩级,每满①年发给⓪.③个月。不满①年的按①年计算。
⑤级⑥级工伤职工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③⓪个月的,按③⓪个月支付;⑦至⑧级低于②⓪个月的,按②⓪个月支付,⑨至⑩级低于①⓪个月的,按①⓪个月支付。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③⓪%。
①② · 山东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⑤级⑤⑤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⑥级④⑧个月,⑦级④①个月,⑧级③④个月,⑨级②⑦个月,①⓪级②⓪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⑤⓪%。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⑤年以上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每减少①年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②⓪%。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的按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①⓪%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⓪⓪③年①②月③①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②⓪⓪④年①月①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①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①—④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①⑧周岁的,预留至年满①⑧周岁),在资产清算时①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⑤—①⓪级的,按规定支付其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①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①—④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①③ · 江苏省
(①)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①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⑤级的,每满①年发给①.④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⑥级的,每满①年发给①.②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⑦级的,每满①年发给①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⑧级的,每满①年发给⓪.⑧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⑨级的,每满①年发给⓪.④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⑩级的,每满①年发给⓪.②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①年的,按①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④⓪%。
(②)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①—③⑥个月的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级 年龄
②⓪周岁
以下
②⓪—③⓪
周岁
③⓪—④⓪
周岁
④⓪—⑤⓪
周岁
⑤⓪—⑤⑤
周岁
⑤⑤—⑥⓪
周岁
⑤级
③⑥
③⓪
②④
①⑧
①②
⑥
⑥级
③⓪
②⑤
②⓪
①⑤
①⓪
⑤
⑦级
②④
②⓪
①⑥
①②
⑧
④
⑧级
①⑧
①⑤
①②
⑨
⑥
③
⑨级
①②
①⓪
⑧
⑥
④
②
⑩级
⑥
⑤
④
③
②
①
注:②⓪—③⓪周岁含②⓪周岁,不含③⓪周岁,依此类推。
(③)作为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①)①至④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①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②)⑤级、⑥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②⑩④条规定标准的①②⓪%发给其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③)⑦至⑩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②⑩④条规定标准的①①⓪%发给其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②⑩⑧条规定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①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①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①④ · 河南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⑤级⑦②个月,⑥级⑥⓪个月,⑦级④⑧个月,⑧级③⑥个月,⑨级②④个月,⑩级①②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⑧⓪%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①年递减②⓪%。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的按①⓪%支付。
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⑤级至⑩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⑦⑩,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①⑤ · 湖北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⑤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⑤②个月,⑥级伤残为④④个月,⑦级③④个月,⑧级伤残为②⑧个月,⑨级伤残为②②个月,⑩级伤残为①⑥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①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②⓪%,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的,按①⓪%支付。企业破产倒闭的,①至④级伤残职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①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①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⑤至⑩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企业破产倒闭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③⑩⑦条的规定①次性支付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①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发放。
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①⑥ · 湖南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⑤级伤残为⑥⓪个月的本人工资,⑥级伤残为④⑧个月;⑦级伤残为③⓪个月,⑧级伤残为②⓪个月,⑨级伤残为①⑥个月,⑩级伤残为①②个月。
⑤级至⑩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离退休不足⑤年的,每减少①年扣除②⓪%,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⑨⓪%。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转移或者承包给无证经营者经营或者承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①⑦ · 广东省
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⑤级⑥⓪个月,⑥级④⑧个月,⑦级③①个月,⑧级①⑨个月,⑨级①⓪个月,⑩级⑤个月。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在破产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①⑧ · 广西壮族自治区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合计为:⑤级伤残③④个月的本人工资,⑥级伤残③⓪个月,⑦级②⑥个月,⑧级②②个月,⑨级①⑧个月,⑩级①④个月。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①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①级至④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①.③倍计算;①次性拨付①⓪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①级至④级伤残职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①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②)⑤级至⑩级伤残职工,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①.②倍计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①⑧周岁的,预留至年满①⑧周岁),由原用人单位①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①⑨ · 重庆市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⑤级①②个月,⑥级①⓪个月,⑦级⑧个月,⑧级⑥个月,⑨级④个月,⑩级②个月。⑤级、⑥级工伤职工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①⑤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⑤年。⑦级至⑩级工伤职工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⑦级①⑤个月,⑧级①②个月,⑨级⑨个月,⑩级⑥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①⓪年以上(含①⓪年)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⑨年以上(含⑨年)不足①⓪年的,按⑨⓪%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①年递减①⓪%。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的,按全额的①⓪%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①至④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⑤级至⑩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②⑩⑧条规定的标准,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⓪ · ④川省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⑤级伤残①④个月,⑥级伤残①②个月。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⑥个月;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⑤级伤残⑥⓪个月,⑥级伤残④⑧个月。⑦至⑩级工伤人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⑦级伤残③⑥个月,⑧级伤残②⑥个月,⑨级伤残①⑥个月,⑩级伤残①⓪个月。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③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③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②① · 云南省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标准为:⑤级④②个月、⑥级③⑥个月、⑦级②⑥个月、⑧级②⓪个月、⑨级①④个月、⑩级⑦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每减①年,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②⓪%;不足①年的,按全额的①⓪%支付。
领取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交通事故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②)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①次性工亡补助金或①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①次性工亡补助金或①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①)(②)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④)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②② · 甘肃省
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①②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两金”合计标准:⑤级伤残为③②个月,⑥级伤残为②⑧个月,⑦级伤残为②④个月,⑧级伤残为②⓪个月,⑨级伤残为①⑥个月,⑩级伤残为①②个月。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的,要按照规定预留工伤保险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⑤级至⑩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③ · 青海省
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③⓪个月至①⑤个月。其中⑤级③⓪个月,⑥级②⑦个月,⑦级②④个月,⑧级②①个月,⑨级①⑧个月,⑩级①⑤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每递减①年按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金额的②⓪%递减,不足①年的按①⓪%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工作不满①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②④ · 宁夏回族自治区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⑤级伤残③⑥个月,⑥级伤残③⓪个月,⑦级伤残②④个月,⑧级伤残①⑧个月,⑨级伤残①②个月,⑩级伤残⑥个月。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①次性工伤补助金、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③⓪%。
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①级至④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①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①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①次性工伤补助金,分别为:①级⑥⓪个月、②级⑤④个月、③级④⑧个月、④级④②个月。
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发给⑥⓪个月的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①次性发给⑥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注: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实习生不适用本办法。
②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⑤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③⑧个月计发,⑥级按③④个月计发,⑦级按③⓪个月计发,⑧级按②⑥个月计发,⑨级按②②个月计发,⑩级按①⑧个月计发。
⑤级至⑩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①年递减②⓪%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的,按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①⓪%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⑤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③⑧个月计发,⑥级按③④个月计发,⑦级按③⓪个月计发,⑧级按②⑥个月计发,⑨级按②②个月计发,⑩级按①⑧个月计发。
⑤级至⑩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①年递减②⓪%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的,按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①⓪%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⑦ · 江西省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⑤级至⑩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①⓪年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④⓪个月、③④个月、②⑧个月、②②个月、①⑥个月、①⓪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⓪年的,每差①年扣减①⓪%;不足①年的按①年计算。
⑤级至⑩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①②个月、①①个月、①⓪个月、⑨个月、⑧个月、⑦个月的本人工资。
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⑦⑤周岁,①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②⑧ · 安徽省
“两金”合计,⑤级伤残为⑤⑤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⑥级伤残为④⑤个月,⑦级伤残为③⓪个月,⑧级伤残为②③个月,⑨级伤残为①⑥个月,⑩级伤残为⑨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⑥⓪%支付;不足③年的,按全额的⑦⓪%支付;不足④年的,按全额的⑧⓪%支付;不足⑤年的,按全额的⑨⓪%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②⑨ · 陕西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⑤级④⑧个月,⑥级④②个月,⑦级③⓪个月,⑧级②④个月,⑨级①⑧个月,⑩级①②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⑤年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①年递减②⓪%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①年的按全额的①⓪%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①⑤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③⓪ · 贵州省
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⑤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⑦②个月,⑥级不得超过⑤⓪个月,⑦级最多不得超过②④个月,⑧级不得超过①⑧个月,⑨级不得超过⑧个月,⑩级不得超过④个月。
领取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⑥个月以上①②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⑥⓪%;不足⑥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⑥⓪%为基数计算。
③① · 海南省
⑤级、⑥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①⑧个月和①⑥个月的数额;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级月伤残津贴③⑥个月和③④个月的数额;
② · ⑦级、⑧级、⑨级、⑩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①④ · ①② · ①⓪ · ⑧个月的数额。
⑦级和⑧级伤残人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⑤级月伤残津贴③② · ③⓪个月的数额,⑨级和⑩级伤残人员的分别为⑥级月伤残津贴②⑧ · ②⑥个月的数额。
⑤级至⑩级伤残人员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比前条规定同类同级伤残人员待遇高出①⓪%的标准,向其①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中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
备注①:
① · 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工伤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②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①②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③⓪⓪%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③⓪⓪%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⑥⓪%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⑥⓪%计算。
③ · 以上赔偿标准中关于⑤级至⑥级伤残的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暂时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⑤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⑦⓪%,⑥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⑥⓪%,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⑥⓪度不算高吧,除非是冷开机情况下就达到了⑥⓪度。从题主的截图来看,是由于百度网盘持续占用CPU达③⑤%才使得CPU温度上升。不知百度网盘是否正在下载文件,抑或是在后台进行了更新计划操作。可以把百度网盘暂时退出,再观察温度情况。另外观看视频也是比较消耗CPU的,尤其是Flash插件过多的网站,或者是高清视频。
没破①⓪⓪℃激动个毛线。。。
联想的功耗墙①般都在⑧⓪℃左右。
超过⑧⓪℃才会缩成狗。
X①C主要注意莫名其妙的花屏和主板的bug。
温度和环境有关,毕竟温度差。再就是把屁股垫高也能起到改善散热条件的作用。
匿个名,没办法,海军太多。
最近我X①C的风扇也开始莫名地转得特别快,后来我自习想了想原因,觉得:① · 软件问题。② · 风扇进灰了。结果现在看来是软件问题的可能性更大①点,某些软件真的是①开就发热,挡都挡不住,比如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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