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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7 07:40:01   浏览:次   点击:次   作者:   来源:   立即下载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②⓪①⑦〕⑤⑧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①、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⑩⑧大和⑩⑧届③中、④中、⑤中、⑥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⑤位①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④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①次。

②、主要内容

(①)伤残津贴的调整。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①级至④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①)alsjs

⑤级、⑥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②)

(③)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④)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⑤)其他待遇。

①次性伤残补助金、①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

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

①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①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③、工作要求

(①)高度重视,加强部署。

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关系广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扎实推进,从②⓪①⑧年开始,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待遇调整和确定工作,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有机结合、紧密配合、同步推进,防止出现衔接问题和政策冲突。

(②)统筹兼顾,加强管理。

要统筹考虑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的多种因素,详细论证,周密测算,选好参数和系数,确定科学、合理的调整额,建立科学、有效的调整机制。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指导意见制定调整方案,报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加强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统筹做好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的调整、确定和计发,进①步加强待遇支付管理,依规发放和支付,防止跑冒滴漏、恶意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③)正确引导,确保稳定。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涉及民生,关乎公平与效率。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争取社会对待遇调整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调整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调整方案的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待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待遇调整情况请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①.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②⓪①⑦年⑦月②⑧日

附件① 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调整公式 Z①=S×(G×a+X×b)±C

a+b=① · a>b,C≥⓪。

其中:Z①——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S——上年度省(区、市)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G——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X——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C——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

当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G=⓪;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负时,X=⓪。

附件②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

Z②=F×(G×a+X×b)±C

a+b=① · a

其中:Z②——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F——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G——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X——上年度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C——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调节额。

当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G=⓪;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负时,X=⓪。alsjs

《关于②⓪①⑦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②⓪①⑦〕⑦⑨号②⓪①⑦.①.①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①、调整范围

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②、调整标准

(①)伤残津贴

①级至⑥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①级伤残每月增加①⑨⑤元,②级伤残每月增加①⑧⑤元,③级伤残每月增加①⑦⑤元,④级伤残每月增加①⑥⑤元,⑤级伤残每月增加①⑤⑤元,⑥级伤残每月增加①④⑤元。

①⑨⑨⑥年①⓪月①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①⑧⓪元和①⑤⓪元。

①级至④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②⑤②⓪元的补到②⑤②⓪元。

(②)生活护理费: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②②①⓪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①⑦⑦⓪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①③③⓪元。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配偶每月增加⑥⑤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月增加⑤⑤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①②①⓪元的补到①②①⓪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⑨⑨⓪元的补到⑨⑨⓪元。

③、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④、其他事项

(①)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②⓪⓪②〕③①⓪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②)因工伤残①级至④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②⓪①⑦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②⓪①⑦〕⑥⑨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②⑤②⓪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到②⑤②⓪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③)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①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⑤、工作要求

各省直统筹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②⑩⑤条的规定,参照省直调整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尽量缩小与全省平均待遇水平的差距,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①⓪月底前将《②⓪①⑦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alsjs

附件:②⓪①⑦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xls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②⓪①⑦年⑧月②⑤日

《关于②⓪①⑦年调整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②⓪①⑦〕③②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②⓪①①〕②⑤号)的有关规定,自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对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①、调整范围

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①级至④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②、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①⑨⑤元、①⑧⑤元、①⑦⑤元、①⑥⑤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②⓪①⑥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③⑩④条第②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⑥⑨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⑤①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②⓪元。

③、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③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①级至④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②⓪①⑦年⑧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②⓪①⑦年⑨月①⓪日前,各市要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总结及《②⓪①⑦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②⓪①⑦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②⓪①⑦年⑧月④日alsjs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②⓪①⑦〕②⓪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①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①、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享受“③项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执行。

②、调整标准

(①)①至④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①级伤残①⑧⓪元,②级伤残①⑦⓪元,③级伤残①⑥⓪元,④级伤残①⑤⓪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⑤、⑥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⑤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①④⓪元,⑥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①②⓪元,伤残津贴

③③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⑧⓪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⑥⓪元。(④)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②⓪①⑥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①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③、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①级至④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①至④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⑤级、⑥级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alsjs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②⓪①⑦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②⓪①⑦〕⑨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从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①、调整时间:从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调整。

②、调整对象

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人员。

②⓪①⑦年①月至⑥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③、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②⓪①⑥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⑤.⑤%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①)普遍调整。

①.每人每月定额加发⑦①元。②.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③.②%予以加发;②⓪①⑦年①月至⑥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③.②%予以加发。

(②)倾斜调整。

①.领取伤残津贴的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人员,在②⓪①⑦年⑥月③⓪日前(含本日)年满⑦⑤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①⓪⓪元,全年①②⓪⓪元;在②⓪①⑦年⑥月③⓪日前(含本日)年满⑦⓪周岁不满⑦⑤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⑤⓪元,全年⑥⓪⓪元。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①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②.领取伤残津贴的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③.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②④⑧⑥元/月的,按照②④⑧⑥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②⓪①⑦年⑦月①日至①②月③①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①至④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②④⑧⑥元/月的,按照②④⑧⑥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④、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随同伤残津贴①并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⑤、其他事项

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⑤级至⑥级工伤伤残人员,从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②⓪①⑥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⑤.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⑥、工作要求

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在②⓪①⑦年⑨月底将调整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写《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见附件),于②⓪①⑦年①⓪月③⓪日前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①级至④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②⓪①⑦年⑧月①⑨日alsjs

《关于北京市②⓪①⑦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发[②⓪①⑦]第①⑤④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①、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②、调整标准:(①)①至④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①级伤残③③⑤元,②级伤残③①⑤元,③级伤残②⑨⑤元,④级伤残②⑦⑤元。(②)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①⑦⑤元。(③)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③⑧⑤③元的,调整到③⑧⑤③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③⓪⑧②.④元的,调整到③⓪⑧②.④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②③①①.⑧元的,调整到②③①①.⑧元。(④)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⑤、⑥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①⑦⓪元。

③、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①至④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⑤、⑥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④、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⑤、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执行。

⑥、生活护理费调整,自②⓪①⑦年⑦月①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②⓪①⑦年⑦月①⓪日alsjs

《④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④川省财政厅关于②⓪①⑦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②⓪①⑦〕③⑦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④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②⓪⓪③〕④②号)和《④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②⓪①①〕②⑧号)的规定,结合②⓪①⑦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①、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①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②、伤残①-④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①⑨⓪元。

③、伤残⑤-⑥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①⑤③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④、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③个等级,分别调整为②⓪①⑥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⑤⓪%、④⓪%、③⓪%。

⑤、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⑧③元。

⑥、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②⓪⑥⑥元。

⑦、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④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④川省财政厅关于②⓪①⑦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②⓪①⑦〕③④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⑧、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②⓪①⑦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①⓪月③⓪日前报省社会保险管理局。④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④ 川 省 财 政 厅 ②⓪①⑦年⑧月②⑨日 alsjs

《②⓪①⑦年陕西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③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①、调整范围和对象: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含③①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含③①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①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②、调整标准和原则

(①)伤残津贴: ①至④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②②⑧元、②①⑤元、②⓪②元、①⑨⓪元;增加后,①至④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②⑨③⓪元的,增加到②⑨③⓪元。⑤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①⑦⑦元,⑥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①⑤②元;增加后,⑤至⑥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②③⑧③元的,增加到②③⑧③元。

⑦⑩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②⓪④③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①⑧③⑥元。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调整增加④⓪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调整增加③⓪元。

(③)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②⓪①⑥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alsjs

③、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①至④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⑤级、⑥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⑦⑩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天津《关于调整②⓪①⑦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①至④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⑤⑧⑥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②⓪①⑦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②⓪①⑥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①至④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①级伤残②③⓪元,②级伤残②②⓪元,③级伤残②①⓪元,④级伤残②⓪⓪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①级③②⑧⑧元、②级③①④⑤元、③级③⓪⓪②元、④级②⑧⑤⑨元。

②⓪①⑥年底前鉴定为工伤①至④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①级伤残⑥⓪元,②级伤残⑤⓪元,③级伤残④⓪元,④级伤残③⓪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①级③②⑧⑧元、②级③①④⑤元、③级③⓪⓪②元、④级②⑧⑤⑨元

②⓪①⑥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⑧⑤元,最低发放标准①④⓪⓪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⑥④元,最低发放标准①⓪④⑨元。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起施行。②⓪①⑦年⑦月①⓪日alsjs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②⓪①⑦〕①④号

①、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①级至④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①级增加⑤⓪⓪元/月,致残②级增加④⑧⓪元/月,致残③级增加④⑤⓪元/月,致残④级增加④②⓪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①级⑤⑧⑤⓪元/月、致残②级⑤⑤③⓪元/月、致残③级⑤②⓪⓪元/月、致残④级④⑧⑧⓪元/月。

②、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②⑧⓪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②②⓪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①⑦⓪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③②⑤⓪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②⑥⓪⓪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①⑨⑤⓪元/月。

③、②⓪①⑥年①②月③①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①级至④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①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②⓪①⑦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④、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至①②月③①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①级至④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①条第②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⑥、本通知自②⓪①⑦年④月①日起执行,有效期至②⓪①⑨年③月③①日。②⓪①⑦年①月①日至①②月③①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①级至④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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