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2017海马S5手动挡十万能下地么
截止目前(②⓪①⑦年⑧月②⑨日),除最高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法释〔②⓪①③〕③号)外,还有①个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和公安部④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查处工作中的指导性文件值得注意。
① ·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②⓪①④〕①⓪⓪号)
①、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①)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①般要录音录像。
(②)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②百⑦⑩⑥条之①第①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③)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④)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其余内容省略)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②⓪①③〕③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①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②百⑦⑩⑥条之①第①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②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②百⑦⑩⑥条之①第①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①)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②)逃跑、藏匿的;
(③)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④)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③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②百⑦⑩⑥条之①第①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①)拒不支付①名劳动者③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⑤千元至②万元以上的;
(②)拒不支付⑩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③万元至⑩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④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②百⑦⑩⑥条之①第①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⑤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③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②百⑦⑩⑥条之①第①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①)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②)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⑥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①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⑦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②百⑦⑩⑥条之①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⑧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②百⑦⑩⑥条之①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⑨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
由于最高院授权各高院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最高院确定的范围内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标准,所以具体到各地区,还要注意高院发布的关于此罪的具体欠薪金额起刑点。
比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①、拒不支付①名劳动者③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①万元以上的;
②、拒不支付⑩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⑥万元以上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⓪①④年①月①⑤日
以上内容供学习参考,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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