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美女与男人性交易 5人冲进房捉奸
(原标题:常州美女与男人性交易 5人冲进房捉奸)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7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军、刘梦娜,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8]2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纠集梁某、刘某、杜某及常某(均已判刑)预谋用“仙人跳”方式劫取财物,刘某注册一微信号冒充女性以“约嫖”名义搜索周边男子,杜某及常某找到高某(另案处理),决定让高某与被钓男子发生性关系。嗣后,被告人赵某召集梁化鹏、刘猛、杜佳训及、常胜、高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丽华北路水月清华806房间集结,并指使其他女性为高某化妆,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陈某2,并以“约嫖”为名引诱陈占峰将高某带至常州市天宁区蔷薇家园格林豪泰宾馆8326房间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赵某及梁某、刘某、杜某、常某商定,待高某与陈某2发生性关系后,五人冒充高某的亲友冲进房间“捉奸”,殴打陈某2,并由梁某向对方要钱。被告人赵某等五人收到高某发送的已与陈某2发生性关系的微信信息后,按照事先约定,冒充高某亲友冲进房间,对陈某2指责辱骂、拳打脚踢等,并扬言报警告其强奸。梁某提出私了,并向陈某2索要钱财。因陈某2现金不足,又不肯借钱,刘某用陈某2的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号,绑定陈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强行转走陈某2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900元,又与常某、高某持陈某2的工商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因陈某2告知的错误密码而未取得钱款。期间,为逼迫陈某2筹钱、告知银行卡密码,梁某等人对陈某2采用言语威胁、殴打、开水烫等手段。因嫌钱少,被告人赵某指使刘某将之前收取的人民币3500元以转账的方式退还给陈某2,并与杜某报警称高某被人强奸,意图诬告、陷害陈某2,因被民警识破而未得逞。
另查明,上述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元已由常某在另案中退出。
被告人赵某当庭供认其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自愿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同案犯梁化鹏、刘猛、杜佳训、常胜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高某、夏某、赖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物证照片、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病历复印件及伤情照片、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朝阳桥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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